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十九条 省物价局、省环保局、省级电网经营企业发现发电企业传送的脱硫设施实时监测数据异常的,应及时告知发电企业查明原因,发电企业应在收到告知后两个工作日内及时修复并将处理情况报省物价局、省环保局和省级电网经营企业。发电企业如未按时报告处理情况,视为默认数据异常,数据异常的时段不计入脱硫设施的投运时间,其对应机组运行时间仍参与投运率的统计考核。发电企业按时报告处理情况,但未在规定期限内修复正常,原则上该时段也不计入脱硫设施的投运时间,其对应机组运行时间仍参与投运率的统计考核,有特殊原因的,另行报告省物价局和省环保局。
  第二十条 对脱硫设施投运率具有下列情形的燃煤机组,从上网电价中扣减脱硫电价,由物价部门收缴财政,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环保部备案:
  (1)脱硫设施投运率在90%以上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
  (2)投运率在80%-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倍罚款;
  (3)投运率低于8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
  以上情形中,属以下原因而影响投运率的部分,只扣减脱硫电价款,不罚款:
  (1)因脱硫设施改造或例行停运检修并报请省环保局批准的部分。

  (2)发电机组开机时未达到额定出力30%前和停机时出力降到额定出力30%后的部分,以及其它因技术原因造成脱硫系统与发电机组无法同步运行并经省物价局批准的部分。
  (3)脱硫设施已运行,但因脱硫效率未达到规定要求而影响的部分。
  第二十一条 省环保局根据各市(州)环保局现场核查情况和“监管系统”定时监测数据会同省级电网经营企业每月计算辖区内各燃煤机组脱硫设施的运行考核情况,包括发电机组运行考核时间、对应脱硫设施运行时间、脱硫设施停运时间、停运期间机组发电容量、脱硫设施月投运率和脱硫效率等详细数据(见附件二),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当月报表告知有关发电企业,发电企业应于次月初2个工作日内向省环保局和省级电网经营企业反馈确认意见并报省物价局。发电企业如未按时反馈视为同意告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省环保局会同省级电网经营企业于每月初7个工作日内将辖区内上月执行脱硫电价的各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月投运率、脱硫效率等报省物价局,并向社会公告所辖地区各燃煤机组上月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率等情况,按季公告排污费征收情况。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