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设计建设的烟气脱硫设施必须达到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规定的要求,所采用的脱硫工艺和脱硫技术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并确保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和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第五条 燃煤发电机组的脱硫设施原则上应配置3套烟气连续监测系统(脱硫装置进口、脱硫装置出口及混合烟道上各一套)。烟气自动在线监控系统须符合《
计量法》和《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由计量鉴定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执行强制检定、测试任务。
第六条 省物价局会同省环保局负责组织燃煤发电企业和省级电网经营企业在全省建立“湖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新(扩)建和已投运的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硫设施须按省物价局、省环保局另行制定的《湖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系统建设规范》要求将所需信号采集装置接入该监管系统,并向省物价局、省环保局和省级电网经营企业实时传送脱硫设施主要运行数据,与脱硫设施同时投入使用;实时传送的脱硫监测数据符合实际,满足脱硫效率、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电价的计算要求。
第七条 新(改、扩)建燃煤电厂安装的脱硫设施在完成工程调试和168小时试运行并取得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后,可向环保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省环保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监测报告等相关文件后,按环保“三同时”要求和规定程序,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三章 脱硫电价的确认程序
第八条 安装的烟气脱硫设施,通过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并获得验收合格文件后,该项目所属发电企业持发电机组正式进入商业运营及满足上述条件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按程序向省物价局提出执行脱硫电价的申请。
第九条 省物价局在接到发电企业提出的申请并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机组以正式文件通知省级电网经营企业执行脱硫电价。
第四章 烟气脱硫设施的运行管理
第十条 电网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上网发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