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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修改)(发布日期:2010年8月5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5日)废止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湘价电[2008]155号)


各市州物价局、环保局,省级电网经营企业、各燃煤发电企业:

  为加强我省燃煤机组脱硫装置的建设和运行监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117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实施细则试行期为一年。
  附件一:湖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二:脱硫设施运行情况表(略)
  附件三: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略)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一:
  湖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燃煤机组脱硫装置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脱硫装置的投运率和运行效率,减少二氧化硫排放,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1176号)和国家法律法规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境内符合国家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建设的省以上电网调度燃煤发电机组(含跨省区建设异地上网的机组)脱硫设施的电价和运行管理。

第二章 烟气脱硫设施的建设

  第三条 新(扩)建燃煤发电机组必须按照环保规定同步建设脱硫设施;现有燃煤机组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规划》要求完成脱硫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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