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市本级、县区人民政府履行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法定责任主体责任情况及有关部门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情况。
4. 对节约集约用地的关键环节开展监督检查,重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和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用地项目及调整情况进行检查。
5.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管理情况,对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是否严格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情况进行检查。
6. 对闲置土地处置政策执行情况和依法处置闲置土地情况进行检查。
7. 检查市本级、各县区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法监察情况;全面落实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情况。
三、方法和步骤
专项清理和监督检查采用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分为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各县区于2008年10月17日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对专项清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
(二)自查自纠。2008年10月22日前,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完成“回头看”检查工作。2009年1月15日前,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范围、内容对2008年供应的土地逐宗进行清理,对自查清理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纠正,并逐级填报《2008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汇总表》(附件1)、《2008年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情况汇总表》(附件2)、《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附件3)、《2008年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情况统计表》(附件4);完成闲置土地处置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逐级填报《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性文件清理表》(附件5)、《土地闲置情况清理处置统计表》(附件6)。同时,要对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三)督促检查。市本级、县区要组织力量对所辖区域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和检查。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建规委、审计局在2008年10月下旬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区进行联合检查。
(四)总结验收。各县区监察、国土资源、财政、建规、审计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县区本部门开展专项清理工作情况,共同起草专项清理总结报告,并逐级上报。各县区于2009年1月10前将专项清理总结报告及统计报表上报市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和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联系电话:2823974,邮箱:lyk3974@163.com);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2009年1月15日前报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各县区监察机关要于2009年1月10日前将监督检查总结报告报市监察局(联系电话:2819778,邮箱:zsf6289@163.com),市监察局汇总后于2009年1月15日前报自治区监察厅。2009年2月底前、2009年3月至4月,自治区、国家将分别对各地开展专项清理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请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做好迎接检查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