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教育局编办财政局关于钦州市2008年公开考试招聘中小学教师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市人事局、教育局、编办、财政局关于《钦州市2008年公开考试招聘中小学教师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日
钦州市2008年公开考试招聘中小学教师实施意见
(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编办、市财政局 二○○八年十月七日)
根据原国家人事部《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编办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7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关于进一步解决好代课人员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确保我市今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中小学教师工作顺利进行,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公开考试招聘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同等条件下,高学历人员、师德优秀者优先聘用。
(四)严格在所在学校编制限额内进行考试聘用。
(五)所聘用的人员纳入编制管理,由财政统一发放工资,依法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中小学教师待遇。
二、报考对象
(一)经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且属公办中小学在职在岗的代课人员,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二)原在公办学校任教,已被清退的县区聘代课人员,且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不含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已被清退的县区聘代课人员)。
(三)属社会青年报考的,年龄为35周岁以下(1973年9月30日后出生,含35周年),其中现在教学岗位的临时代课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68年9月30日后出生,含4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