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坚持把节能降耗作为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实现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坚持推进重点耗能企业技术进步与加强节能基础工作相结合,强化企业节能的主体责任;坚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相结合,努力推进依法节能;坚持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与节约并举,优化能源生产、消费结构;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掘、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形成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局面。
(三)目标任务。根据前两年能耗降低情况,为完成全州“十一五” 单位GDP能耗下降17%的节能目标,从2008年起平均每年的能耗降低目标要达到5.25%以上,2008年全州单位GDP能耗降低目标设定为5.5%。
三、工作重点
(一)细化分解2008年度节能目标。由州经委在测算平衡全州2008年节能目标的基础上,将年度目标分解细化到每个县市。各县市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2008-2010年每年的节能目标,按要求将2008年度节能目标细化分解,落实到乡镇、重点行业和企业,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新修订的节能法。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于2008年4月1日施行,云南省也将修订出台《
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各级各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要组织节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和专题研讨,认真做好贯彻执行工作。
(三)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条件和相关技术标准,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严格实行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未经节能评估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不批准用地,不发放贷款,不批准开工建设,不办理营业执照,不发放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节能和环保达不到试生产、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不许可试生产和通过竣工验收。
(四)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今年省下达我州的淘汰任务是淘汰落后炼铁生产能力6万吨、落后水泥生产能力56万吨。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要根据签订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责任状,严格按照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和进度计划,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最大限度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补偿和奖励资金,完善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对列入淘汰关闭的企业到期未关闭的,金融部门停止贷款,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停止供水、供电,不予安排铁路运输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