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8]10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现将《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46号)(略)转发给你们,一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云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各项工作。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从大局出发,按照《办法》规定,认真抓好县市积累基金上缴工作,并于2009年6月30日前,将2008年底原由县市代管的基本养老保险历年积累基金(除按照2008年12月实际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基数预留4个月的周转资金外),全部上缴州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后每年当期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余,均按照上一年12月实际支付的养老保险基金为基数计算补足周转资金,其余部分于次年3月份以前上缴州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