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学校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领导组织机构每年至少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公安部门指导督查,宣传、司法、教育、文化、工商、广电、市政管理、建设规划、卫生、电信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及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尽职尽责。要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以上会议,通报情况,交流工作,密切协同,定期排查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突出问题,制定有效措施予以解决,推进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环境整治的法制化、规范化。
第七条 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工作要建立工作检查、考核、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定期开展校内、校外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安全联络员和信息员队伍,对影响学校及周边安全稳定的隐患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化解”。对排查和整治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而发生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暴力伤害、纵火、爆炸等重大、特大刑事案件和系列入室盗窃、传销、赌博等恶性治安案件;发生火灾、校舍倒塌、集体中毒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群体性事件、越级和非法上访事件,甚至引发政治性事端,影响学校的安定及社会稳定问题的,有关部门要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设立举报热线,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优先、快速处理。
第九条 各级各类学校要发挥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管理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的作用,切实做好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要建立健全校园治安工作校(院)长负责制,小学、幼儿园要有一名分管领导分工负责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加强保卫组织建设,学校有专职保安维护校园安全,开展保卫干部、保安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大对午休、夜晚及重要敏感期间的检查巡逻力度和密度,全面落实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第十条 实行校园治安防范机制。加强对校园出入口、学生宿舍、食堂、楼道、实验室、多媒体教室、娱乐(餐饮场所等重要部位和外来车辆、流动人口、水源、电源及有毒害化学试剂、药品的安全管理。各类安全标识清楚醒目,应急照明设施完备,严密防范治安危险人员、危险物品、违禁物品、管制刀具进人校园。建立校园报警点、求助系统,逐步推广校园警务室或驻校民警等警务工作,对易发案的重点路段和部位建立监控系统。确实搞好集人防、物防、技防于一体的校同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提升学校治安管理的科技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