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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百色市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5年4月12日印发的《百色市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管理规定》(百政发[2005]27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确保学校安全稳定,为广大师生创造平安、和谐的校园及周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深化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以“机制健全、治安良好、政治稳定、校园和谐、师生满意”为目标,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和深化安全文明校园建设。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整治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法制安全教育服务,一手抓治安防控打击整治,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增强道德、法制意识和观念。
  第四条 进一步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各级各类学校整体联动的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管理上作责任制。完善对学校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案件、重大疫情等工作预案和应急处理机制。
  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环境整治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目标管理体系,设置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组织、协调和督促各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做好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的管理,开展创建“平安校园”活动。要健全考核机制、细化考核要求,切实落实领导岗位责任制。将学校及其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绩,列入各级党政干部考核的一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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