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质疑及投诉的处理程序
对在规定时间内接到供应商对整个采购过程或者供应商认为就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而提出的书面质疑或投诉,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照
《政府采购法》第
五十三条的有关条款规定期限,书面通知质疑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在处理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过程中,有关部门发生意见分歧的,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或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三十一条 市局机关适用的政府采购方式
市局机关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如“协议供货”采购方式)。
市局机关政府采购应当逐步推行以公开招标为主的采购方式。
第三十二条 市局机关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和标准
(一)市局机关采用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的适用条件和标准,按照
《政府采购法》第三章各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标准限额按《中央预算单位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确定。
(二)市局对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可采用协议供货形式开展采购活动(如办公用品、电脑耗材、车辆加油等)。全市国税系统均应在中标产品范围内进行采购,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产品。
第五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督主体
(一)市局机关政府采购工作同时受同级监督部门(监察室)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市局机关各部门依据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分别履行各自的业务监督职责,部门间实行监督制约。
财务管理科、项目技术部门和项目使用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别承担政府采购活动中本部门的责任,并对与本环节关联的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制约。
财务管理科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财务预算与审计监督和对政府采购程序进行监督。
监察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行政监察。
(三)市局机关政府采购活动坚持专门机构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广泛开展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监督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参与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监督方式
(一)财务管理科通过在局内公示政府采购项目的立项,采购方式,发标或谈判、询价对象,评标、谈判和询价的结果情况,实施公众监督。
(二)财务管理科通过编制和审核采购项目预算,划拨资金,办理采购货物资产调拨以及开展财务审计等财务监督方式,监督采购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