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其他不适宜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的。
(三)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由其所在单位保密组织和人事部门按照《关于印发〈中共南宁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南宁市国家保密局关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办发〔2007〕1号)第十九、二十条规定对其进行涉密资格审查,并填写《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涉密资格审查表》。
(四)涉密资格审查每3年复查一次,复查标准按涉密资格审查的规定执行。未通过涉密资格审查的人员,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经审查合格的人员,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保密责任书。拒绝签订的,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
(五)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主动向单位保密组织报告:
1.发生或发现泄密事件;
2.有涉外婚恋行为;
3.拟因私出国(境)或到国(境)外定居;
4.有直系亲属在国(境)外学习、工作或定居;
5.与国(境)外人员非公务交往;
6.拟辞职、调动,脱离本岗位;
7.其他可能影响履行保密职责的重大事项。
(六)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新录用、调入的工作人员,应在上岗前接受保密部门的保密教育和培训,熟悉基本的保密法规制度,掌握与其工作相关的保密知识和技能并取得《南宁市保密工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8小时。
(七)各单位保密组织应定期组织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在岗保密教育和培训。核心涉密人员每年累计不得少于8小时,重要和一般涉密人员不得少于6小时。
(八)各单位应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和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九)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因辞职、调动等原因离开涉密岗位或因私出国(境),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查批准,方可离岗或出国(境)。所在单位保密组织应对其能否离岗或出国(境)提出意见。
(十)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离岗前应与所在单位保密组织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并实行脱密期管理。
(十一)脱密期限由机关、单位根据涉密程度确定,一般为绝密级2至3年,机密级1至2年,秘密级6个月至1年。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脱密期情况应在本人档案中作出文字记载。
(十二)脱密期管理原则上应在原所在机关、单位范围内执行。脱密期限过后仍应承担有关保密义务。拒绝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的,不得批准其离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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