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
(2008年1月10日)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提高保密工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使保密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保管和使用国家秘密载体;
(二)负责所在工作场所和保密设备、设施的保密安全;
(三)维护所经管的国家秘密载体的正常使用和流转秩序,防止和制止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四)依照保密范围有关规定和定密程序,提出所在部门、部位产生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建议;
(五)协助和参与保密工作机构开展的保密活动;
(六)参加保密业务学习和培训;
(七)履行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但未造成泄密的,应责令其改正;违反保密规定、发生严重责任事故造成泄密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按规定确定、管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致使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泄密事件,应按规定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资格审查教育培训、考核、离岗出国(境)审批和监督检查制度
(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忠于祖国、政治可靠,历史清白、思想进步,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社会关系清楚,配偶必须为中国公民;
3.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新选用的工作人员,由单位保密组织报市国家保密局备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
1.有吸毒、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等严重不良记录的;
2.有因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受到行政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的;
3.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的;
4.有移居境外或长期出境意向的;
5.临时聘用的;
6.一年内有2次以上严重保密违规记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