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来宾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办法》(桂环发[2007]5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管理涉及的建设项目,是指《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桂环发[2007]58号)中规定由市及市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四条 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