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县(市、区)的建设实施方案。由各县级人民政府或其确定的项目业主承担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业主职责,负责项目的资金筹措、前期工作、工程招投标、征地拆迁及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与市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的形式负责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属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农村公路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份,各部门应予以大力支持,涉及农村公路建设的各项审批手续应尽量简化,审批手续实行部门负责制,各部门负责解决涉及本部门的审批手续,各项收费由本部门自行解决。
落实目标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完成任务。各级政府要将新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进行考核,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对完成目标任务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措施不力、目标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督促其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全力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发挥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确保本方案的全面落实并取得实效。
4、创新机制,加强管养,确保畅通。
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要按照国务院颁发《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农村公路建成后,县道由县(市、区)交通局负责养护和管理;乡道、村道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按照《公路法》、《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建立健全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体制,按照乡道、村道的受益区域或行政区域成立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乡村道的养护。
市、县(市、区)交通局每年从地方交通规费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不足部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从财政支出,或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组织群众以投工投劳、出资的方式解决。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指导、监督检查职责,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养护工作。
同时,要切实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村民委员会发动群众,自觉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和公路附属设施,制止违法占用、挖掘、损坏等侵害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的行为,确保公路完好畅通,为农村改革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