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危房改造。
1、资金补助原则。根据“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突出解决五保户、低保户等政府救助对象的建房困难,同时兼顾一般倒房户。原则上补助标准为农村五保户和低保户按每户不低于5000元、农村一般困难户每户不低于3000元。所需资金分别由市级承担20%,县级承担80%。
2008年洪涝灾区倒塌民房恢复重建中,市直有关部门积极向自治区、中央有关部门争取灾区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下拨灾区。同时各县(市、区)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管理体制,多渠道筹集本级倒房重建配套资金,提高倒房户建房的补助标准,并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及时将补助资金尽快落实到倒房户手中。
七、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农村公路建设。
1、因地制宜,加强监管,保证质量。
农村公路建设必须按照“因地制宜、先通后畅、分步实施、逐步提高”的原则,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实际,综合考虑地方自筹资金能力和交通量发展前景,合理确定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设计原则是:充分利用原路资源,着重提高路面等级,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公路抗灾能力。公路技术标准不得低于《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规定的四级公路标准,困难路段可按照交通部颁《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执行。
全市各级交通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程项目的实施必须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以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指导,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与监督,重点规范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确保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充分发挥群众的义务监督作用,推行项目质量义务监督员制度。要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党政监督、新闻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构筑综合监督网络,将农村公路建设成人民群众的“放心工程”和“满意工程”。
2、用活政策,落实用地,保障建设。在农村公路建设中要节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土地政策做好农村公路建设用地的土地调整工作,依法拆迁。农村公路建设用地属于国有、集体所有存量建设用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属于农用地(含耕地)的,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项目受益区域内协调土地使用调整。施工临时用地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解决。农村公路建设中,凡拆迁、青苗、还塘补偿等,由沿线当地政府负责协调解决;涉及到各类杆线、管线的迁移,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商产权单位和有关部门负责解决;涉及林木砍伐的,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协调林权单位到林业部门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