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重大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 资产,按照《
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重大专项 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示范区内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示范区内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严禁使用重大专项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 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组织对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或检查,评估或检查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课题)预算安排以及按进度核拨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完成后,牵头组织部门(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对项目(课题)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作为项目(课题)验收 的重要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