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示范区内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编制和执行所承担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重大专项资金;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它配套条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三章 示范区内重大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
第十条 示范区内重大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由项目(课题)经费、不可预见费和管理工作经费组成。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和产业化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各项目(课题)承担单 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 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参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 议规模、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有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