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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7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15日)废止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
(中示区组发〔2009〕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精神,确保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我市科技重大专项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的顺利实施,规范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结合示范区 建设的实际情况和科技重大专项管理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市财政配套资金和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2006年至2020年国家重点实施的16个科技重大专项。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是指经北京市委、市政府批准的“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确定的重大科技工程、《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确定的18个重大科技专项以及“北京市调整和振兴产业实施方案”中的科技重大项目。

  第四条 重大专项资金的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及市财政拨款、区县政府配套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除中央及市财政拨款外的其他来 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 示范区内的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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