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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财政资金市长审批制度的通知

  (二)专项资金年度支出方案审批前需动用该项资金的,由符合使用该项资金的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厅)书面报告,分管副市长初审后,经协助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

  (三)审批后的专项资金年度支出方案在执行中如有调整、变动,由项目管理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分管副市长初审后,由协助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

  三、基本建设资金审批(预算内)

  列入市发改委批复的基建计划项目的立项单位按要求向市发改委申请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年度基本建设资金支出安排方案,报市政府,由市长或市长指定的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审批后执行。审批后的年度基本建设资金支出方案在执行中如有调整,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分管副市长初审后,经协助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

  四、小汽车专项资金审批

  原则上部门预算不安排车辆购置经费,统一在专项预算中安排购车经费,需购置车辆的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交财政部门汇总、核对(车辆定编数、实有数、车辆状况等指标),每半年进行汇总一次报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审定,交财政部门执行。

  五、预备费支出审批

  根据《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对于市本级预算执行中不可遇见的增支因素,符合预备费使用范围的,由各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经费申请,经市长审批同意后可从预备费中动支安排。

  六、预算追加资金审批

  根据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需要,因增加工作任务等原因需要追加经费的(除已列入年度预算的切块专项资金外),申请经费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直接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批;申请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直接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厅)转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经协助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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