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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财政资金市长审批制度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财政资金市长审批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

  现将《南宁市本级财政资金市长审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南宁市本级财政资金市长审批制度

  一、市本级年度预算总盘审批

  部门预算实行“二上二下”编报,“一上”,由各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管理办法编报部门预算建议数,预算建议数应包括本部门所有收支情况,并细化到具体单位、具体项目;“一下”,由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各部门预算建议数后报市本级预算编制审核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审定,财政部门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预算下达预算“一下”控制数;“二上”,各部门根据“一下”预算控制数编制部门预算“二上”数据(如需调整须报领导小组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各部门预算“二上”数据汇编部门预算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二下”,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批复各部门的预算,各部门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批复所属单位的预算。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总盘按程序随部门预算编报审批。

  部门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市财政局批复后,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变动,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调整、变动涉及重大事项和大额资金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批准)。

  二、预算切块专项发展资金审批

  市本级财政支出总预算在部门预算之外安排的各项专项发展资金,包括:旅游专项资金、招商专项资金、立法专项资金、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会展业扶持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干部教育专项资金、对外宣传专项资金、科技专项资金、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信息产业化专项资金、“两会一节”专项资金、城乡清洁工程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工业结构调整及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等,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一)符合使用专项发展资金的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经费使用申请,市政府(办公厅)将单位申请报告转交项目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专项资金年度支出方案,报分管副市长初审后,经协助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经市长批准后,项目管理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按审批方案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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