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关部门、有关县(区)和华侨投资区要帮助华侨农林场落实有关社会保险政策,要提出本级财政扶持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安排专项资金适当补助医疗、养老保险统筹等,各华侨农林场要根据财力状况采取补助一部分的办法,组织职工依法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认真做好华侨农林场扶贫、救灾和低保工作。
国家和自治区对特别困难的贫困华侨农林场给予适当支持。在实施整村推进、产业化扶贫、劳动力转移培训等项目时,要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归难侨适当照顾,优先安排。市和有关县(区)对华侨农林场在因灾转移安置期间生活困难的农林场人员要给予临时基本生活救助。将从事农业生产的华侨农林场农业户口人员,纳入国家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范围。要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3〕132号)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6〕99号)规定,将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华侨农林场困难家庭,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将贫困归难侨子女上学,纳入国家贫困学生资助政策统筹考虑。
(四)加快华侨农林场危旧房改造和住房制度改革。
要按照统一规划、相对集中、节约土地的原则,结合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开发等,加快华侨农林场集中安置的归难侨危旧房改造。尽量在危旧房原址进行改建、扩建或推倒重建,确需异地新建的,要尽可能利用未利用地,不用或少用耕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远离集镇,为方便生产管理,难以集中建设居民小区式住房的,可以参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民建房的有关规定,由华侨农林场职工按照规划自建联排式住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华侨农林场职工利用国有土地进行危旧房改造,并采取集资合作方式新建住房的,可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优惠政策。对归难侨危旧房改造工程,除中央、自治区、市给予的补助外,有关县
(区)政府和华侨投资区管委会要提出本级财政扶持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安排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要结合危旧房改造工程,在华侨农林场推行住房制度改革,按照有关规定明确住房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落实到职工个人,以发挥农林场职工主动维护、维修、建设房屋的积极性,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订具体办法。
(五)加快华侨农林场基础设施建设。
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将华侨农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十一五”规划、年度建设计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在农村安全饮水、沼气、公路、电网、卫生、中小学、广播电视和农田水利灌溉等项目上,列入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计划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对华侨农林场优先安排。有关部门要将安排华侨农林场的年度建设计划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市人民政府备案,以供检查。要整合现有资金,拓宽筹资渠道,完善建管体制,落实管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