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着力抓好园区的节能减排
(二十二)支持搞好园区环保排污建设。环保部门当年收取园区企业的排污费的地方留成部分的90%,要在次年6月底前返还给所在园区管委会,专款专用于园区的环保治污建设。
(二十三)严格控制入园企业能耗与环保排放指标。鼓励低能耗、少排放、无(少)污染、高效益项目或企业进入园区。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环保的评估和审查。
(二十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一是抓好园区企业清洁生产,积极创建“零排放”和清洁生产型企业;二是搞好园区“中循环”建设。以市场利益机制和经济政策手段促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使园区内企业形成共生互动的关系,上游企业的产品和“废物”成为下游企业的原料,从而延长产业链,降低废弃物排放,节约能源,节约资源。
六、进一步优化园区管理体制
(二十五)加强工作协调力度。全市工业园区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由市经委负责。各县(市、区)经贸局分别负责本县(市、区)工业园区的综合协调工作。县(市、区)现有园区较多的,要整合为一个园区,园区管理机构可实行“一套人马、多块牌子”、各小区设服务中心的集中管理方式,做到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优化统一产业布局、避免内部不合理竞争。
(二十六)明晰责任。工业园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属地政府承担对园区建设、发展、运营等事务的管理职能;园区管委会是代表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园区实行统一领导、规划、管理和服务的机构,享有当地政府一级的管理权限。园区管委会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招商引资、开发建设和服务等工作。园区内大量具体的社会协调、经济服务事务可交给或委托给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
(二十七)人员到位。县域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以县(市、区)经贸局为主体,部分人员从县(市、区)直有关单位抽调,编制保留在原单位,保留抽调人员身份、工资、福利、待遇和行政级别不变,晋级加薪不变。具备建立园区管理机构条件的县(市、区)园区,可以单独建制,定编、定人、定职能。园区管理机构人员抽调或落实到位后,由市经委负责组织业务培训。
(二十八)支持采用市场运作方式建设工业园区。鼓励企业和各类经济社会中介组织按企业化运作的原则兴办各类产业园区,园区按市场化企业化管理,政府可给予必要的支持和管理委托授权。
(二十九)实行目标管理,严格绩效考核。市和各县(市、区)分别对所管辖的工业园区实行目标管理和严格考核。市直工业园区和县(市、区)工业园区,每年分别由市、县(市、区)政府制订下达建设目标责任书,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参照《广西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作考核实施细则(暂行)》(桂经园区[2006]49号),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干部使用紧密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