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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十一)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
  1、大力推进标准厂房建设。标准厂房是指在工业园区内统一规划,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建成后用于出租或出让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厂房。标准厂房建设要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控制单层,一般要求两层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28%、容积率达到0.8以上,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各工业园区原则上均应辟出专门区块,集中规划建设标准厂房。标准厂房与职工生活住宅区要分开规划,建设以提高土地利用率。目前没有能力建设标准厂房的园区,要规划预留建设标准厂房的土地,待具备条件后进行开发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村集体资产或土地使用权以入股方式参与标准厂房建设。鼓励社会各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区规划的标准厂房建设,投资者可以分块分幢建设,也可以分块、分幢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
  2、加大对标准厂房建设的扶持力度。
  (1)实行专项资金补贴。一是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贴标准厂房建设。从2007年至2010年,自治区从工业园区建设专项扶持资金中安排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补助金,对当年竣工的标准厂房,经验收合格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按竣工面积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建二层的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建三层及以上按25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自治区安排的补助金将根据各地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及已建成标准厂房的企业入驻率情况分期拨付。市和县(市、区)同级财政要安排相应资金搞好标准厂房建设的配套补贴。市本级按1:2配套。对市直当年竣工的标准厂房,经验收合格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按竣工面积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建二层的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建三层及以上按25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一般预算收入在3亿元以上的县(市、区)按1:1配套,其他的县(市、区)按l:0.5配套,用于标准厂房建设补贴。二是市和县(市、区)同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购买新建标准厂房的生产型企业,根据企业实际购买面积按适当标准给予补贴;对租用标准厂房一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第一、第二年按适当标准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实行规费减免政策。对建设标准厂房的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人防费及税收实行优惠。对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一层全额征收,二层以上免征: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不再增缴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对将原有单层厂房改扩建成多层标准厂房的,不再增缴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对建设标准厂房的,免收人防费;标准厂房第一次出售所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城建税、房产税及附加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投资者。标准厂房出租应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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