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10〕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昆明市政府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昆明市政府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根据《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昆发〔2010〕5号)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投融资公司承担融资任务的政府投融资项目,由政府投融资项目责任主体委托建设管理机构实施项目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责任主体,是指政府投融资项目的提出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经市政府指定作为项目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委托建设管理等。
本办法所称市级投融资公司,主要指昆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所承担政府投融资项目中作为融资主体,负责按照融资计划完成融资任务、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持有建成后项目资产、委托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产管理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管理机构,是指昆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心)及呈贡新区管委会确定的建设管理机构,根据委托作为政府投融资项目的建设管理主体,参与项目前期工作,负责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监督、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等。
第三条 项目责任主体、市级投融资公司与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共同签订建设管理合同,明确项目责任主体委托建设管理机构进行项目建设管理,市级投融资公司负责融资及向建设管理机构拨付建设资金等,建设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合同中应当具体约定本办法确定的各方职责;按国家相关规定明确建设管理费用,确定支付方式;明确违约责任以及奖惩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