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中整顿全市客运交通安全
11.充分发挥全市城市进出卡口、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进出口及市、市(县)级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作用,并在市、市(县)公路交界处和客运流量较大的公路沿线设立临时执勤点,加强对过往客运车辆的检查力度,坚决查处客车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7座以上的公路营运客车必须做到逢车必查。对客运车辆超员20%以上的,在依法处罚的同时,抄告所属地交通部门查处。
12.根据国务院安委办《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8〕21号)要求,全市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深入到辖区客运企业和客运场站,对所有客运车辆的安全状况、驾驶人的驾驶资质和安全驾驶记录开展一次拉网式排查,对客运企业回站例检制度、安全学习制度、出门检查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对存在严重隐患的企业,一律实行挂牌限期整改。
13.各市(县)、区要以预防客运车辆群死群伤事故为主题,围绕百日行动开展交通安全集中宣传活动,加大对客运车辆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危害性的社会宣传和监督力度,同时要设立客运交通安全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14.各市(县)、区要针对“十一”期间道路出行交通流量将大幅增加的实际,科学部署力量,切实强化对我市旅游景区及周边道路、通向景区的高速公路、国省干道、旅游线路的巡逻管控,切实强化对旅游客运企业、车辆及驾驶人的安全检查,加大对客车超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旅游出行安全。
(四)全力加强校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监管
15.各市(县)、区公安、教育等行政部门要全力开展校车交通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校车管理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
16.各市(县)、区公安、交通、安监、质监等部门要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开展一次集中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GPS情况)以及责任制落实等情况,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检查运输资格和线路审批、车辆的安全性能、外观标识和车身反光标志。
17.各市(县)、区要加强对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运行线路的管控,通过在收费站、服务区、出入口等处设立的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对过往的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依法进行严格检查和登记。对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反通行规定的行为进行严格查处;对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或运输手续不全的一律予以扣留;对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的,不按规定的通行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要依法扣留,从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