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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及内容;

  (二)政府信息可以公开或者不可以公开的依据或理由;

  (三)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或者保密组织、机构的意见。

  第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提交的确定申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保密工作组织、机构的职责:

  (一)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指导做好本行政机关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及其密级的确定和管理工作;

  (二)对本行政机关定密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对定密不当或应定密而未定密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三)定期对本行政机关已确定密级的政府信息进行清理,依法做好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

  (四)对政府信息公开中发生的泄密问题,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中发生的泄密案件查处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的职责: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对行政机关提出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确定;

  (三)对行政机关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对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泄密问题应当立即责成有关行政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并视情节轻重,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或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不履行保密审查责任的单位或个人,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组织和团体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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