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生育保险基金由市、县分级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统筹区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鹤煤公司及其职工生育保险暂由其单独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实行生育保险基金全市统一筹集、支付和管理。
(六)生育保险基金由市、县分别组织征缴,单独核算,风险自行承担。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七)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五、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1.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二)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三)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1.实施输卵(精)管绝育手术的;
2.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3.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输卵(精)管绝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的;
4.人工终止妊娠的(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外)。
(四)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女职工异地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及其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的统筹区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