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鹤政办〔2009〕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我市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生育保险原则
生育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生育保险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我市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实行属地管理,以市区和县分别统筹,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二、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依照本意见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中央、省、外地驻鹤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本市统一组织的生育保险。
三、生育保险参保办法
为减轻用人单位参保管理负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利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库,依照《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将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直接纳入生育保险范围。
四、生育保险基金
(一)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二)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非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费由各级财政安排,其他用人单位从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中列支。
(三)用人单位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四)生育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国家和省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