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08-2009采暖期实行供热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
(黑建城[2008]76号)
各地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供热办:
入秋以来,全省各地将陆续进入采暖期。为了确保今冬明春全省城市供热,维护社会稳定,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热煤价格上涨保证全省正常供热的意见》(黑政发〔2008〕65号)和全省城市供热工作座谈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和部署,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克服热煤价格上涨、储煤不足、供热设施老化等困难,完成供热设施的检修和维护工作,做好开栓供热的准备和供热运营监管,防止弃烧、弃管和大面积停热。2008-2009采暖期实行供热情况月报制度,期限为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请各地市供热主管部门认真调查,及时掌握供热情况,于每月1日前将本地上月的供热情况调查表(附后)报省建设厅城建处,要求数据准确、详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