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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通知

  (三)特种作业人员:各工种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
  (四)各市(行署)、县(市)安全站(科)成员: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全质量标准化有关规定办法。
  四、培训考核
  培训后,对企业人员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发考核合格证或操作资格证。
  (一)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含经批准企业自行培训的人员),发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安全教育资格证书,已有证书的由市(省、行署、总局,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盖2009年建设安全培训章。
  (二)安全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后,报厅建管处验2009年年度培训年检印。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颁发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并盖黑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专用章印。原盖有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专用章的证书及印章同时废止。
  五、培训组织
  (一)省级培训人员的培训委托省建设安全协会负责组织。
  (二)市(行署、总局)级培训人员的培训应委托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教处核准的教育培训机构负责组织。
  六、培训费用
  培训费用执行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
  七、培训监督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教育培训的领导、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参加培训人员的数量、培训质量、考试的严肃性;省建设厅对各地培训、考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八、培训教材
  由省建设安全协会负责编写教学大纲和教材并统一印制。
  九、培训时限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发生安全事故企业的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5学时)。
  (二)企业安全总监、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搅拌机械操作工、施工升降机司机、物料提升机司机(卷扬机)等)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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