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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通知
(黑建安[2008]53号)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
  为提高我省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作业水平,做好明年的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要求,各地要充分利用今冬明春时间,组织本地企业和建设安全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培训对象
  (一)建筑施工企业所有从业人员。
  (二)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理工程师。
  (三)建设安全监管机构人员。
  二、培训层级
  (一)省级培训人员
  1、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
  2、2008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含总包、分包单位)以及安全考核证被定为延期考核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在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4、各市(行署、总局)、县(市、农垦分局、森工林管局)安全站(科)成员。
  (二)市(行署、总局)级培训人员
  1、除省级培训人员外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2、监理企业安全监理工程师。
  3、没有培训能力的企业的其他人员。
  (三)除省、市级培训人员外的其他人员,经批准有培训能力的企业可自行培训。
  三、培训内容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全质量标准化有关规定、办法。
  (二)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安全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施工安全内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有关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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