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上缴监督管理费的通知
(黑建监字[2008]第38号)
各市(地)、省农垦、森工总局工程质量监督站:
为切实做好每年度监督管理费的收缴工作,以保证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黑龙江分行、黑建经字(1986)22号《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精神,各市(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应按所收缴监督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上缴2008年度和以前拖欠的监督管理费。2008年度上缴管理费以各市地上报的监督注册报表中工程量为准。
各市(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应积极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财政部门协调,于11月末前上缴本年度(含以前拖欠)全额监督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