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十三条 大件货物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对大件运输车辆未经批准擅自行驶的路段,应由公路管理机构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勘测,确定损坏的公路、桥梁的项目、数量和程度,制定修复方案,计算修复费用,赔偿及修复费用由承运人承担,公路管理机构还应根据情况对承运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经批准进行大件货物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五条 承运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十六条 大件货物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大件货物运输车辆通过桥梁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且匀速居中行驶,严禁在桥上制动或变速。
第十八条 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大件货物运输。
第十九条 为保障大件货物运输车辆安全行驶及公路桥梁安全,路政管理部门在护送过程中,应在大件车辆通过桥梁时提前在100米外对来往车辆进行双向管制,待大件车辆驶离桥梁100米后,方可放行其它车辆。
第二十条 在公路上进行大件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应当自觉接受公路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在遵照本规定的同时,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2年第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