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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件货物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十三条 大件货物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对大件运输车辆未经批准擅自行驶的路段,应由公路管理机构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勘测,确定损坏的公路、桥梁的项目、数量和程度,制定修复方案,计算修复费用,赔偿及修复费用由承运人承担,公路管理机构还应根据情况对承运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经批准进行大件货物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五条 承运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十六条 大件货物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大件货物运输车辆通过桥梁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且匀速居中行驶,严禁在桥上制动或变速。

  第十八条 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大件货物运输。

  第十九条 为保障大件货物运输车辆安全行驶及公路桥梁安全,路政管理部门在护送过程中,应在大件车辆通过桥梁时提前在100米外对来往车辆进行双向管制,待大件车辆驶离桥梁100米后,方可放行其它车辆。

  第二十条 在公路上进行大件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应当自觉接受公路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在遵照本规定的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2年第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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