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件货物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交体法〔2009〕1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局,各地、州、市交通局,建设局、公路局、运管局、征稽(海事)局、路政局、公路设计院、交通科研院:
为提升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和组织保障能力,保证自治区重点项目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为优势资源转换战略提供服务,规范治超工作,维护公路桥梁安全完好畅通,使大件货物运输在审批制度化、管理程序化、运输方案合理化等方面进一步得到改善,厅研究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件货物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件货物运输车辆
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新疆经济的发展和新型工业化建设步伐,保障自治区重点项目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为优势资源转换战略提供服务,规范大件货物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与交通运输部《关于限制车货总重超过55吨以上运输车辆上路过桥有关问题的复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件货物是指交通运输部颁发的《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1-4级大型物件。
第三条 在新疆境内公路上进行大件货物运输的单位(以下简称“承运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大件货物运输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大件货物运输承运人申请运输应具备以下四项要求:一是具备合法的大件运输企业资质;二是拥有合法的大件运输车辆;三是制定科学合理的大件运输方案;四是大件运输从业人员必需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大件货物运输车辆上公路行驶前,承运人应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