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的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自己拨付。
第二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究经济责任、通报批评,并和年度考核挂钩;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资金拨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应按照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规章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3日起施行。交通厅已发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
(一)《
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部建设[2001]22号文
公路行业建设项目规模划分表 附表2-14
(二)单项工程:施工图中某一位置处具有独立使用功能和施工特点的结构物
(三)关键技术质量指标:标准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指标,质评标准中规定的关键项目
附表2-14
公路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