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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有关问题的说明

  设备管理机构应不少于2人,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机械类或电器类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六)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1、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安全生产考核证。
  1)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企业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总监)应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法人代表、企业经理以企业资质证书中明确的人员为准。
  2)项目负责人应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项目负责人数量不少于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标准》要求的数量)。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标准》中项目经理的数量确定项目负责人考核的数量。
  2、安全总监应持工程类高级(中级)职称证书。
  3、经过注册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数量应达到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标准》规定的相应企业项目经理数量60%以上);如为三级企业也可提供三级项目经理岗位证书,数量应达到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标准》规定的相应企业项目经理数量。如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总监)有注册建造师证、项目经理证(限三级企业)等岗位证书的,可以主要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项目经理证(限三级)充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项目经理证),但主要负责人不应持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证书。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要求,结合实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执行,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至少为1人。
  (七)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1、应提供本年度或上年末办理工伤保险的证明文件。如具备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视为符合要求:
  1)有以单位名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收据;
  2)有企业工伤保险登记查询表;
  3)如工伤保险与其他事项捆绑办理的,提供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站)出具的事实认定材料;
  4)如本地未开展工伤保险业务,由当地社保部门出具说明材料(建设局安全站)。
  2、在建工程一览表(由企业填写,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核实后签署意见,表中应明确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规模、开竣工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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