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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注5 该条规定仅适用于2009年度之前已开工,但至今尚未完工的建安工程项目。

  附件: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在工程所在地应纳税适用税率及核定征收率一览表

纳税人类型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不含外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合计

账册健全纳税人

市内

3%

0.03%

0.09%

回注册地

查账征收

回注册地查账征收

3.12%

市外

3%

0.03%

0.09%

在工程所在地按照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缴纳

账册不健全纳税人

市内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3%

0.03%

0.09%

2%

1%

6.12%

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个人承包、个体施工单位

3%

0.03%

0.09%

2.6%

5.72%

市外

有外管证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3%

0.03%

0.09%

回注册地

查账征收

1%

4.12%

无外管证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3%

0.03%

0.09%

2%

1%

6.12%

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个人承包、个体施工单位

3%

0.03%

0.09%

2.6%

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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