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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规范填写《外管证》上的“发票位数”、“发票字轨号码”、“完税证号”、“税额”等栏目,同时应要求纳税人规范填写其他栏目。《外管证》栏目不足填写时,可将应填内容填列在《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附表》上,并及时将有关内容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四)《外管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80天,原则上不跨年度使用。

  《外管证》到期后,开出《外管证》的税务机关应监督纳税人进行核销;如到期后工程尚未完工的应予以续期。如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在纳税人核销《外管证》后的一个季度内,开出《外管证》的税务机关应跟踪调查纳税人的帐册凭证,核查其是否将工程的收入并入公司的经营收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逾期未核销《外管证》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重点调查。调查中如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应按有关规定催报催缴,经催报催缴后仍不申报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查处。

  (五)《外管证》到期后需要续期的,按照开具《外管证》的流程办理,新开具的《外管证》上应注明已开发票金额,尚未完成的工程金额等内容。纳税人提供续期的《外管证》后,主管税务机关方可将原《外管证》退还纳税人。

  (六)对于外出经营应开具而未开具《外管证》的纳税人,其在实际经营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得在该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中抵扣,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应单独核算。

  四、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实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329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不适用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附件: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在工程所在地应纳税适用税率及核定征收率一览表

  注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经修改后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注2 此项原文为:2.对账册不健全承建分包工程的市内纳税人,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开具分包发票的同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如总包方为账册不健全纳税人并已按建安工程总额核定征收税款的,对分包工程纳税人征税后由总包人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注3 此项原文为:4.对账册不健全承建分包工程的市外纳税人,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开具分包发票的同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其开具了《外管证》,企业所得税到注册地缴纳,如其未开具《外管证》,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总包方为账册不健全纳税人并已按建安工程总额核定征收税款的,对分包工程纳税人征税后由总包人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注4 此项原文为:6.对账册不健全的承接分包工程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个人承包、个体施工单位,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开具分包发票的同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总包方为账册不健全纳税人并已按建安工程总额核定征收税款的,对分包工程纳税人征税后由总包人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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