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关于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国有企业改革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3份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地税发〔2005〕398号)
11.关于新建房屋房产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459号)
12.关于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部分转发意见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460号)
13.关于废止《深圳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523号)
14.关于恢复征收房地产转让教育费附加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516号)
15.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
16.关于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41号)
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
为准确执行税收政策,现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54号)中关于暂不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
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修改稿)(深地税发〔1998〕54号)
附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1998年3月13发布,2005年9月22日修订 深地税发〔1998〕54号)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是指按照有关减税规定确定的实际适用税率进行补税;对减税和免税企业、单位的罚款一律按查增的所得额和法定税率计算的税额作为基数。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