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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对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幼儿园用地的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符合减免条件的学校、幼儿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手续。注2

  九、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办学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符合免税条件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的规定,到房地产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办理手续。注3

  十、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略)

  注1 此条原文为:五、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相关核准程序,可按《税收征管业务规程(2003版)》有关政策性减税和免税的规定执行,由主管分局负责审批。《通知》中可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和房产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将有关资料报主管分局备案。

  注2 此条原文为:八、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符合减免条件的,根据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90)财农税字第56号)到财政部门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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