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政府举办的各类学校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
(二)专业培训机构在学校设立培训点所取得的培训、进修收入;
(三)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与其他非政府举办的各类学校或培训机构联合举办进修班、培训班所取得的收入。
四、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
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不包括以下校办企业:
(一)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的;
(二)学校在原有的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三)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四)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举办的联营企业;
(五)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或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企业;
(六)其他不属于学校出资自办、学校负责经营管理、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校办企业。
除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外,对其他各类学校设立的校办企业取得的各项应税劳务应依法征收营业税。
五、(此条废止)注1
六、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七、各主管分局应加强对纳税人的税务管理,做好其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界定,并要求其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八、对学校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