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关于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国有企业改革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3份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地税发〔2005〕398号)
11.关于新建房屋房产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459号)
12.关于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部分转发意见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460号)
13.关于废止《深圳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523号)
14.关于恢复征收房地产转让教育费附加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516号)
15.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
16.关于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4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4年4月7日 深地税发〔2004〕316号)
市地税局各分局、市财政局各区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依据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二、对学校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相关审批按照《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深地税发〔2003〕348号)的规定执行。
三、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下同)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以下收入应当依法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