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行为。
技术服务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行为。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第四条 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五条 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
第六条 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包括在免税营业额内。
第七条 除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是指从合同交易金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可计入技术交易额,具体数量按
科学技术部《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执行。
第八条 申请免征营业税,应持所签订技术合同的书面文本及合同中购置设备等非技术性费用的详细清单到市科学技术局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九条 纳税人为法人的,其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其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纳税人为其他组织的,其技术合同应当有该组织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组织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