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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10.关于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国有企业改革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3份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地税发〔2005〕398号)

  11.关于新建房屋房产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459号)

  12.关于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部分转发意见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460号)

  13.关于废止《深圳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523号)

  14.关于恢复征收房地产转让教育费附加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516号)

  15.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

  16.关于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4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4月8日 深地税发〔2003〕34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实施,促进我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地方税务局、市科学技术局《转发省地税局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68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工作,加速我市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经济进一步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技术性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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