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会议精神,认真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1998〕8号)精神,促进我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特做如下规定:
一、广开就业门路,拓展分流渠道,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
(一)凡政府投资的项目和新办的企业,优先招用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机关、事业单位内的辅助性、服务性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
(二)切实贯彻《
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暂行办法》,新办企业必须严格按规定比例招用户籍居民。凡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只要下岗员工愿意并有能力从事劳务工岗位工作的,企业应清退劳务工,腾出岗位安排下岗员工。
(三)已招用劳务工的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户籍员工下岗。对符合《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的,企业可以裁员。
(四)对已安排下岗的户籍员工,企业要广开渠道,以系统(集团)内调剂为主,促进再就业。
凡有下岗员工的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允许新招劳务工。在企业出现新的岗位空缺时,应首先从本企业或本系统下岗员工中优先招聘。
(五)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主动到非国有企业、第三产业从业的,各级各类再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扶持。
(六)各国有企业应利用多种途径分流安置下岗员工。可以将非生产性的服务机构分离出去,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或举办第三产业,进行多种经营,多渠道、多形式增加就业岗位,安置下岗员工。
(七)各国有企业可以在市政规划允许的前提下利用闲置厂房、场地,兴办各类市场,自我消化和安置下岗员工。有关职能部门在市场规划论证、协调各方面关系、及时办理市场登记手续方面提供帮助和优惠。
(八)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吸纳和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员工。
二、鼓励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自谋职业,自强创业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政策。
1.各工商分(区)局设立专门窗口,在具备经营条件和备齐有关材料的情况下,即时办理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个体证照。简化办证材料,下岗人员凭劳动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场地证明和深圳户籍证明,即可申办个体执照。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从事市场外个体工商业,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收1年个体管理费。
2.现有市场的所有空余摊档优先安排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同时从一些商业街区中抽出部分门店,专门用于安排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从事个体经营。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凭下岗(失业)证明、深圳户籍证明即时办理个体证照,并减半收取市场证照工本费,免收1年市场管理费。
新建住宅内零散店铺和肉菜市场摊位,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凭下岗(失业)证明优先租用。
3.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分局办税大厅设立专门窗口,即时受理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从事个体工商业的税务登记,免收税务登记的一切费用。
4.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从事个体工商业,缺乏启动资金的,市各级各类再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托管的具体期限,将剩余应付基本生活费一次性支付,予以扶持。
(二)从事私营经济的优惠政策
1.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设立专门窗口,受理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申办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材料齐备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2.放宽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申办私营企业的有关限制:(1)放宽对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办公场地面积的限制;(2)放宽股东资格限制,允许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作为股东合办私营有限责任公司;(3)放宽经营范围,允许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试办特殊行业和经营项目,如幼儿园、托儿所、医院、诊所、旧货业、典当业、承办家庭生活录像业务、私人电话出租、图书批发、废品收购等。
3.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中的科技人员和有专业特长的人员申办科技型、生产型私营企业的,有关职能部门积极予以扶持。
4.依法保护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切实减轻个体经营者和私营企业的负担,为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创造良好的再就业环境。
5.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设专门窗口,即时受理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从事私营经济活动的税务登记,并免收税务登记的一切费用。
三、其他扶持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的政策措施
(一)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可优先选择社会服务业中的清洁工种(岗位),优先承包非技术性维修市政工程项目,优先加入市城管部门设立的创业网点,并免交关于创业网点的各项行政性费用。
(二)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参加转业训练,经考核合格,根据《
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培训办法》,享受减免学费待遇。
(三)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推荐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使其实现再就业,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介绍一人,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从再就业基金中奖给200元的职业介绍成功费。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由市民政部门按规定标准予以补足,并可向深圳市职工解困济难基金会申请给予一定额度的解困资助。
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
根据国家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相关规定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房地产转让恢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2005〕184号)的规定,我市从2005年1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地产转让的教育费附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11月1日起(费款所属期),对在我市转让房地产(房屋和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按3%的附加率计征教育费附加,与营业税同时缴纳。
二、根据《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界定以营业执照为准。
三、从2005年11月1日起,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应在次月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所)申报缴纳营业税的同时一并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对由国土房管单位代征税款的房地产转让行为,从2005年11月1日起由国土房管单位代征营业税的同时一并代征教育费附加。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国土房管代征单位受理产权过户申请资料的当天。
四、《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376号)第三条规定停止执行。
五、本通知由各区地方税务局告知国土房管税收代征单位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行。
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契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契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管机关
从2006年1月1日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为我市契税的主管机关,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地税局)具体负责契税的征收管理。
二、征收方式
(一)目前我市契税征收暂主要采用委托代征方式,即由各区地税局委托国土房管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环节代征契税。区地税局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代征单位的征税行为负责管理和监督,提供政策指导。
(二)纳税人在签订有效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后、办理产权证之前,可以自行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所)征收窗口申报缴纳契税。申报时纳税人应填报《深圳市地税局契税纳税申报表》注1,并附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购房发票、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个人身份证,区地税局(所)审核原件留存发票及个人身份证的复印件。纳税人选择适用优惠税率申报契税的,区地税局(所)审核其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后方予以办理。
(三)代征单位应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
十一条的规定,对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代征单位对纳税人提供的契税完税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在房地产权属登记环节不再代征契税。
三、减免契税及不征契税的办理程序
纳税人要求享受契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应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所)税务文书受理窗口递交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纳税人应填报《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附后)及提供有关资料,区地税局经审核其减免税条件后,在《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中加注审核意见并送达纳税人;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由区地税局加注审核意见,报市地税局核准。代征单位根据税务机关同意减免契税的批件在房地产权属登记环节按规定减征或免征契税,并将一联减免税批件存档。
纳税人承受房地产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的,由纳税人提请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所)出具不征税的函件。代征单位根据税务机关的函件在房地产权属登记环节不征契税,并将不征税的函件存档。
四、契税优惠政策调整
(一)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界确定适用税率。
1.凡契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2006年1月1日(含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照国家和省现行契税政策规定执行,即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暂减半征收契税,适用税率为1.5%,其他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一律按3%的税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