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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启用新版定额发票的通告》等1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三、对快递业务适用税目按其主营业务进行划分。对主营业务为交通运输业的,其从事的快递业务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税;对主营业务为非交通运输业的,其从事的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税。

  四、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因此,对于旅游景点的门票票价中包含索道费的,若在门票中单独对“索道费”标明价格,则索道收入和门票收入分别按“服务业”和“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若在门票中未单独对“索道费”标明价格的,则全额收入按“文化体育业”征税。

  五、《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0〕570号)一文中关于“对为客户提供场地和电脑设备上网服务同时提供游戏服务的应税劳务收入,应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不提供游戏服务的应税劳务收入,按服务业5%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与《通知》的规定抵触,现予以废止。凡“网吧”收入一律适用“娱乐业”税目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纳税人兼营上网业务的,对取得的收入应分别核算,分别纳税;否则从高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六、根据《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立项人或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在建项目的应征收营业税。

  对只出资金参与项目建设,中途退出而发生转让的,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对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中途转让此股权而退出该在建项目的,不征收营业税。

  七、根据《通知》第三条关于退货退款退税问题的规定,认定退货退款事实,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解除购销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销售方收回已开出的发票并注明作废或者开出红字发票冲减当期收入;

  (三)有支付退款的凭证;

  (四)在帐册上已进行正确的财务会计处理。

  八、根据《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不动产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暂允许扣除电梯、锅炉、中央空调等设备的价值;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暂允许扣除机器设备(含空调机、电梯、高尔夫球场喷灌设备等)、保龄球道等设备的价值。

  九、《通知》第三条关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适用于房地产三级市场产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抵债时的作价,应依据下列顺序确定:

  (一)法院判决书上确定的金额;

  (二)国土部门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

  (三)其他具有专业资格的合法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

  十、涉及营业额减除项目的凭证,应是税务发票、财政部门收据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

  (此款废止)注1

  从营业额中减除部分金额计算纳税金额的纳税人应当在其成本、费用帐簿中单独核算“营业额减除项目”金额,并在营业收入完税时按规定结转“营业额减除项目”金额。

  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此款废止)注2

  十二、(此条废止)注3

  注1 此款原文为:对支付给境外的减除项目付款凭证,应以外汇付汇凭证为主,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作为外汇付汇凭证的辅助补充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注2 此款原文为:除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外,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依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收入实现即结转收入时为准。

  注3 此条原文为:十二、对出租车公司收取出租车司机上缴的承包费收入,其营业税征收暂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出租车公司征免营业税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204号文)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3年1月15日  财税〔200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征收范围问题

  (一)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规定,“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其中的“福利彩票机构”包括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和与销售管理机构签有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理销售协议书,并直接接受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的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规定,“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这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

  以上所称出口信用担保业务,是指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如设计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和非融资担保(如投标担保厂、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五)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适用税目问题

  (一)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四)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电信单位(指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下同)提供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下同)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语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固定网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移动通信业务、卫星通信业务、因特网及其它数据传送业务、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电信设备及电路的出租业务、网络接入及网络托管业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和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

  以上所称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固定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移动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卫星网增值电信业务、因特网增值电信业务、其他数据传送网络增值电信业务等服务。

  (六)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七)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

  (八)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营业额问题

  (一)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二)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帐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四)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五)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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