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继续加强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地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落实建设资金,提高救援队伍装备水平和救灾能力。积极探索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新路子,在矿井比较集中的矿区,鼓励煤矿企业建立联合矿山救护队,其它煤矿企业要建立兼职救护队并与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灾协议;定期组织矿山救护队对所服务矿井进行预防性安全检查,熟悉矿井基本情况,提高其处置事故灾害的能力。
10.认真开展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加强对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管,规范培训行为,改进培训方法,确保培训质量。
11.根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煤炭行政处罚办法》、《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等有关规定,强化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安全职责,减少基建矿井事故。
12.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树立煤矿安全监管队伍的良好形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标准和内容,切实履行好煤矿监管职责。对煤矿企业存在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整改不彻底和不执行监管指令的,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治理。
(四)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保障作用
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技术标准、职业准则,遵照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为委托单位提供优质可靠的服务,确保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真实性,切实发挥中介机构的保障作用。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及时掌握辖区内中介机构的工作情况,依法查处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
围绕煤矿安全生产的中心任务,突出安全发展主题,把关心人、理解人、尊重人、爱护人作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点,引导和启发职工从生命价值中体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大力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宣传煤矿安全生产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对优秀的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煤矿企业管理人员、职工、煤矿企业应给予表彰奖励,形成尊重人才、尊重劳动的社会正气。对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典型事故案例予以曝光。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全社会关注煤矿安全、支持煤矿安全生产的浓烈舆论氛围,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