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地煤炭管理部门应建立隐患分级管理制度和煤矿重大隐患整改销号制度,及时掌握煤矿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进一步树立责任意识,始终把功夫下在现场、下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督促整改上,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切实做到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及时指导和帮助企业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及时发现和消除煤矿不安全因素。要督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做到资金落实,措施落实,责任落实,整改落实;对已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销号。
3.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抓好重点时段和重点煤矿的安全检查。认真做好煤矿生产旺季、季节交替时期、重大会议和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做到超前防范、主动出击。将高瓦斯、瓦斯涌出异常、瓦斯相对涌出量大于6m3/t和事故多发、安全管理薄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作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重点,定期进行检查和监察。
4.深入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奖惩制度,积极探索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发证、变更、年检等工作的有效结合途径,提高煤矿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2009年,力争全区9万吨/年及以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80%(其中6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达到国家二级以上标准),9万吨/年以下保留矿井达标率50%。
5.强化对停产整顿和关闭矿井的安全监管,进一步巩固整顿关闭成果。切实加强对停产整顿及关闭矿井的巡查和监管,防止停产整顿矿井违法生产、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和非法生产现象发生。停产整顿矿井和关闭矿井擅自生产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切实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建立与地方各级气象、水利、地震等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签订工作协议,建立预报预警制度,形成应对自然灾害、防范事故灾难的协同工作机制。督促相关单位抓紧自然灾害隐患点的除险加固工作。
7.认真贯彻《新疆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规定》(新煤安监〔2007〕 248号)和《关于推广使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通知》(新煤安技发〔2008〕87号)的要求,督促煤矿企业合理确定井下劳动定员,严格组织生产,督促生产矿井加快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建设,按要求装备和使用管理系统。
8.积极支持煤矿企业技术创新,科技创新,落实科技兴煤战略。鼓励煤矿企业采用机械化采掘工艺,特别是对采用综采、综掘工艺的,各地要予以大力支持。鼓励煤矿企业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行合作,解决急倾斜特厚煤层采空区探测及大面积悬顶控制与处理、坚硬顶板弱化工艺、采空区、火烧区积水探测等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难题,提高煤矿防灾能力。鼓励煤矿企业与科研院校对厚度8米以下的急倾斜厚煤层和35度以上大倾角煤层的采煤方法进行攻关,研究探索科学、安全、高效的采煤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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