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各煤矿企业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方面加强管理,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按事故进行追查。
(三)确保风量充足
12、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供风场所的配风量,必须满足矿井通风设计、采区设计和采掘作业规程确定的风量要求,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能满足用风需要时,应当进行系统改造,否则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和采区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应当双机同能力配备,实现双回路供电。矿井必须做好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并将批准的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作为矿井通风设计的依据。矿井开拓、准备采区以及采掘作业前,要按照《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AQ-1018)准确预测瓦斯涌出量,制定通风风量计算和配风标准,编制通风设计,保证采掘面配风充足;硐室配风量要满足设备降温、空气质量符合规定、有害气体不超限的要求;矿井有效风量率应达到87%以上。矿井风量应当在满足井下各工作地点、通风巷道和硐室等用风的前提下,加强通风能力配备,具备充足、合理的富余系数,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存在瓦斯涌出异常区的矿井,矿井有效总风量应有1.3以上的富余系数,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和采区,风量配备要在满足防治瓦斯的前提下进行有效控制,满足防范自燃发火的要求。开采容易自然煤层及井下存在火区的矿井漏风系数应控制在5%以内。
(四)确保风流稳定
13、煤矿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建立和执行测风制度,对井下用风地点和通风巷道定期测定风量,并根据生产变化及时对通风系统和供风量进行调整,保证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供风地点风流稳定可靠。废弃巷道、盲巷和与采空区联通的巷道要及时进行封闭;要尽量减少角联通风,对无法避免的角联通风巷道要进行有效控制,确保风向、风速稳定,严禁在角联通风网络内布置采掘工作面;要根据采掘进度及时施工永久通风设施,杜绝通风工程亏欠,并确保风流稳定,控制可靠。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或全风压通风。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保持局部通风机连续运转、均衡供风、风流稳定;现有掘进工作面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必须在2008年底前达到。低瓦斯矿井的煤与半煤岩掘进工作面要积极推广使用“双风机、双电源”,确保供风稳定、可靠。
五、强化多措并举、应抽尽抽、可保尽保、抽采平衡的技术措施,确保抽采达标
(一)坚持多措并举
14、煤矿要加强生产全过程的瓦斯抽采,因地制宜、因矿制宜,坚持地面与井下抽采相结合,邻近层与本煤层抽采相结合,采前抽采与边抽边采、采空区抽采相结合,利用一切可能的空间和条件充分抽采煤层的瓦斯。要准确掌握开采水平和回采区域煤层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等参数,编制瓦斯抽放设计,科学确定抽采方式,并根据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情况,合理选择抽采系统、抽采方法和抽采工艺。已建立抽采系统的矿井,要完善技术措施,提高突出煤层矿井及采煤工作面的抽采率,确保各项抽采指标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要求。要积极采用密集钻孔、大直径钻孔、水平长距离钻孔、专用巷道等抽采工艺,强化抽采措施;要优先选择高负压大流量水环式真空泵,瓦斯抽采泵和管网的能力要留有足够的富余系数,泵的装机能力应为需要抽采能力的2~3倍;具备条件的矿井,应分别建立高、低浓度两套抽采系统,满足煤层预抽、卸压抽采和采空区抽采的需要。凡具有一定规模、瓦斯含量较高煤矿,也要建立抽采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