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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巩固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成果,进一步提高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明显好转,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文件。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新疆煤矿瓦斯特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治理原则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树立“治理瓦斯就是拯救生命”、“瓦斯事故可以预防和避免”的理念,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增加投入、依靠科技、严格监管、强化监察,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切实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积极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确保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

  2、治理原则。坚持科技兴安原则,严格煤矿安全准入,加快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和管理模式;坚持“可保尽保、应抽尽抽、抽采平衡”的原则,积极推广“高投入、高素质、严管理、强技术、重责任”等先进经验;坚持“以抽定产、以风定产”的原则,正确处理瓦斯防治与煤炭生产的关系。

  二、工作目标

  3、到2010年,全区煤矿瓦斯事故死亡人数比2007年下降20%,有效遏制较大以上瓦斯事故,减少1-2人一般事故,实现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煤层气(煤矿瓦斯)利用、瓦斯治理示范县、示范矿井建设工作起步,建成1-2处瓦斯治理示范矿井。

  三、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为瓦斯治理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一)优化生产布局

  4、矿井和采区设计要依据瓦斯地质资料详细分析和预测矿井瓦斯灾害情况,根据煤层和瓦斯赋存情况,优化巷道布置,简化生产系统。井下所有巷道必须进行支护,可采用锚杆、锚喷、砌碹或金属棚架支护,新掘巷道不得采用木支护,在用巷道2008年底前消灭木支护,并保证巷道受力变形后仍有合理的通风断面;生产系统和布局必须充分考虑瓦斯治理的需要,并贯穿于新建、改扩建、水平延深、采区设计、生产准备到工作面衔接的各个环节;新采区投产前,必须完成有关瓦斯治理工程,具备瓦斯治理的各项功能和条件,否则不准投产;现有生产矿井要落实瓦斯治理的有关规定,完善瓦斯治理工程,调整和优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工作面走向和倾斜长度,实现安全高效、合理集中生产。

  (二)严格生产能力和劳动定员管理,合理组织生产

  5、煤矿必须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能力编制年度采掘接续计划和生产计划,按照均衡生产原则编制月度生产计划报送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并按计划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各采区的同一煤层只能有1个回采工作面进行生产,严禁超强度组织生产;严格落实《新疆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规定》(新煤安监发[2007]248号),控制入井人数和在同一采区工作人员数量,合理组织集中生产;要坚持正规循环作业,采掘工作面要确定合理的推进度,采掘进度要与支护、通风等工序相协调,保证各辅助环节及时跟进到位。生产系统发生变化导致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并按重新批准的核定生产能力合理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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